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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购买平台会员后基于合理信赖使用平台素材库音乐作品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发布时间:2026-04-26 03:06:57  浏览量:5

4月21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24-2025年度全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发布7起典型案例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引,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晓涛发布有关情况,中央和自治区近20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典型案例四

购买平台会员后基于合理信赖使用平台素材库音乐作品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原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承办法院: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主张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具有合法来源,且举证证明存在合法取得渠道、合理对价和直接提供方的,结合其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及市场交易习惯等因素,能够认定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可以推定其基于合理信赖使用被诉侵权作品,主观上不知道亦不应当知道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基本案情】

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等方式,取得了“HY000202a-走向未来”“HY000349a-激昂的旋律”“HY-000572a-春节快乐”等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例行版权巡查中发现,某广播电视台在其运营的抖音账号“某某广电新闻中心”上发布18条短视频,均使用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独占许可的9首音乐作品背景配乐,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互联网获取上述作品。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某广播电视台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音乐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广播电视台认可在短视频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事实,且在诉讼过程中已主动删除相关视频。对于某广播电视台在订阅剪映平台“SVIP”会员套餐前发布的12条视频,因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合理对价,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量使用目的、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对于其在持有剪映“SVIP”会员权益期间,利用平台素材库音乐作品配乐发布的6条视频,结合剪映平台的功能设置、行业内影响力、会员套餐费用及权益范围等事实,可推定某广播电视台对剪映平台会员权益具有合理信赖,在使用案涉音乐作品时已尽到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使用的音乐作品存在侵权瑕疵,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据此,法院认定某广播电视台对该部分行为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仅需承担权利人维权的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技术与网络平台的深度融合,短视频创作中使用背景音乐已成为普遍现象,相关版权纠纷日益多发。本案系媒体机构因使用剪辑软件素材库音乐配乐引发的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法院在依法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创新性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规则,对购买正版平台会员服务、基于合理信赖使用素材的行为予以免除赔偿责任。本案裁判厘清了网络用户在作品流通环节的合理注意义务边界,既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对善意使用者课以过苛的审查责任,有力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从“末端追责”向“源头治理”转变,对规范融媒体版权秩序、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