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音乐版权保护如何破局
发布时间:2026-04-22 01:45:00 浏览量:5
一首传唱十余年的《李白》,在一场商业演唱会的舞台上意外成为检视华语流行音乐版权生态的“显微镜”。今年3月,歌手李荣浩直指新生代歌手单依纯在个人巡演中,未经授权且在明确被拒后仍演唱其代表作《李白》。李荣浩一方坚持维权守护原创底线,单依纯一方则迅速致歉承担责任。看似快速平息的个案,却精准戳中了行业长期存在的授权混乱、责任模糊、侵权侥幸心理盛行等痛点。北京青年报记者通过采访业内人士、法律专家,结合近年多起典型司法案例,探寻流行音乐版权保护的破局之路。
引爆热点
李荣浩作品《李白》拒授权后被强行商用
从商演舞台到网络直播,从综艺翻唱到短视频配乐,流行音乐版权侵权已成为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近年多起公开事件与司法判例,展示了当前版权乱象的多重面貌。
以近日歌手李荣浩和单依纯因歌曲《李白》引发的版权纠纷为例,单依纯团队为巡演申请《李白》授权,李荣浩方明确拒绝,但单依纯仍在2026年3月28日的深圳演唱会上,登台演唱改编版。李荣浩于次日通过微博公开维权,附邮件与音著协证明,控诉单依纯故意侵权。单依纯随后致歉,承认审核疏漏,删除本次演出官方宣传中涉及《李白》的相关内容,停止《李白》在后续所有演出中的演唱,并承担全额版权使用费及相应赔偿。
业内人士直指此案属典型“授权被拒、强行商用”,主办方主观过错明确,单依纯作为表演者未尽到审核授权文件的义务,也存在过失。李荣浩对此的回应是不需要赔偿:“我要是想要钱,从一开始就会授权给你,那不是更加名正言顺,何必如此大费周章。”
在流行音乐领域,类似的侵权事件并不在少数。如女歌手降央卓玛在多场商演中,未经授权演唱刀郎作品《西海情歌》,权利人告知后仍未停止。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其与主办方连带赔偿7.5万元,并判令立即停止商业演唱该作品。
综艺与网络平台,同样是版权侵权的高发地带。比如李志诉《明日之子》侵权案,选手未经授权翻唱改编《天空之城》,用于录制、播出与网络传播。李志公开维权索赔300万元,打破“综艺翻唱免费宣传”误区。法院最终判赔20万元。
事件发酵
音乐创作者从“维权”到“被维权”
版权纠纷不止于舞台演唱,词曲权属侵占、版税拖欠等问题,更让不少原创音乐人陷入维权困境。音乐人吴向飞诉环球音乐案也一度备受瞩目。吴向飞创作的《路一直都在》等11首作品,被环球音乐擅自登记并长期收取版税,而创作者却分文未得。
在李荣浩公开控诉单依纯侵权的同时,吴向飞也喊话李荣浩:“最近我发现@李荣浩 曾公开演唱我写的《路一直都在》,没有向我取得授权,也没有向我支付任何使用费。李荣浩是不是也应该向我道个歉?”李荣浩后续回应称,该次演唱是十年前的公益慈善演出,未收取任何报酬,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范畴。
吴向飞近日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跟李荣浩并无私交,当时看到李荣浩的微博,第一反应是对方维权的行为是正确的,李荣浩与单依纯版权争议的核心矛盾在于歌手对版权使用的漠视与认知偏差。
连带发现自己作品曾被李荣浩未经授权公开演唱,吴向飞说:“作为创作者同时也是歌手,在演唱别人的歌时,是否绷紧了版权这根弦。李荣浩从作者的角度去维权,非常正确,同时从歌手的角度来看,是否也很严谨地在唱别人的歌。我认为这是两件事情。”吴向飞说。
李荣浩对此的回应是,要求吴向飞拿出证据:“我若有错,我绝对不含糊与您道歉,赔偿认罪伏法。您若有错,我也会公布审判结果,请万千网友督促我,务必第一时间公布,不要让任何一个坏人尝到甜头。”
吴向飞于4月15日通过微博发表关于李荣浩公开表演《路一直都在》情况说明,表示法律明确了无须作者授权的前提,必须满足“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法律实践中:公益活动不等于没有营利。所谓公益活动可以未经许可表演他人已发表作品,不具有法律依据。不卖票也不等于可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从已掌握的多份证据看,2013年《行走的力量》音乐分享会属于商业活动,不符合‘未经许可就能使用他人音乐作品’的法律规定。”
韬安律所高成律师就此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合理使用,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非营利性的现场公益文化活动。
如果李荣浩当年公开演出该歌曲确有其事,且符合公益演出免责的三个条件,则构成著作权法下的合理使用,无需取得词曲权利人授权;若不满足,则可能构成侵权。高律师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专有权利,还包括鼓励作品的传播等。在合理使用情形下,行为人依法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核心
抱有侥幸心理“先使用、后补手续”
从李荣浩维权到“被维权”的争议,恰恰暴露了流行音乐领域对版权规则认知的不统一,这背后是整个行业长期以来对版权合规的漠视。
在业内人士看来,问题的核心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规难行”。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本意是降低授权成本、提升使用效率。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从业者将其理解为“全权授权方”,忽视了词曲作者仍拥有关键决策权。尤其在商业演出、改编使用等场景中,是否需要取得原作者单独许可,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李白》事件中,单依纯此前曾在音综中演唱《李白》并获得过综艺使用授权,但“节目可用”并不意味着“巡演可用”。
从事演出企划工作的王岳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流行音乐领域,“翻唱”较为普遍。一些从业者以“轻度改编”为由规避授权,或抱有“先使用、后补手续”的侥幸心理,这就使得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被“常态化”。部分演出市场更注重现场效果与流量转化,对版权合规投入不足,在这一背景下,版权往往被视为“成本项”而非“基础规则”。
高成律师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李白》版权纷争,折射出行业痛点,从法律视角来看,核心成因在于权利状态的碎片化与获权链路的断层,以及行业法律意识的薄弱。
首先是权利主体分散,音乐的著作权可以说是所有作品类型当中最复杂的。一首歌曲的权利可能由词曲作者自行持有、授权给版权代理公司、唱片公司,或交由音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这种状态导致使用者在“找对人”这一步就充满障碍。其次是合规意识的薄弱与行业惯性。实践中,很多演唱会筹备周期紧,主办方往往抱着“先上车后补票”的心态,跳过了“确认权利归属——明确授权类型——签订合同支付报酬”的合规流程,轻视了未经许可进行演唱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和舆情风险。
高成律师认为,单依纯在致歉中提到“巡演的曲目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均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这个说法符合《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依纯在声明中承认了“监督疏忽”,这意味着艺人未能尽到审慎核查授权文件的义务,存在一定过失,但不改变主办方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的法律定性。“当然,最终责任的实际承担主体,也需要看演唱者和主办方、承办方等组织者之间是否专门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方式。实践中,艺人的经纪公司、工作室等,也可能同时具有主办方或承办方的角色,因此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环境改善
原创者维权意识提升 通过公开渠道表达诉求
尽管问题存在,但业内普遍认为,流行音乐版权环境正在发生变化。一方面,法律体系持续完善,对侵权行为的界定更为清晰,处罚力度逐步加大;另一方面,原创音乐人维权意识明显提升,越来越多人选择通过公开渠道表达诉求,例如歌手卢庚戌曾多次公开反映,其创作的歌曲在部分商业演出及线上直播中未经授权被使用,并通过法律与公开发声方式追讨版权费用。他同时表示,将部分维权所得用于公益,以推动行业对版权问题的重视。《李白》事件中,李荣浩直接公开证据、明确表态,也被视作是一种更具公共性的权利主张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2021年开始,音乐人吴向飞开始了与环球音乐的长期版权战。截至2023年10月,其提起的五起著作权侵权诉讼一审全部胜诉。
2024年,吴向飞起诉相关平台公司侵权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裁定两个平台侵权。同年,吴向飞诉环球音乐公司、网易云音乐等平台侵权案,法院终审裁定环球音乐公司及音乐平台侵权。环球案终审宣判后,吴向飞通过法律途径正式明确了包括《路一直都在》在内的歌词著作权,权利人是自己,并非版权公司。
“每一次维权案例的推进,都在为整个行业的版权规范积累经验,都在为后来的创作者铺路。只有让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形成有效威慑,让更多人重视版权、敬畏规则。”吴向飞也说,近些年版权保护环境在逐年改善,“音乐使用者的付费意识不断提高,音乐平台也通过诉讼了解到版权公司存在的问题,清楚了音乐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从这一点来说,诉讼有它积极的一面。但在合法使用音乐作品的过程中,当下非常需要监管部门介入。”
吴向飞认为目前演出审批与版权监管尚未形成有效联动,对于有过侵权记录的演出承办方,缺乏相应的惩戒机制。他建议文化演出审批部门应建立“侵权及演出申报”联动机制。
高成律师针对商业演出主办方在策划演出、邀请艺人演唱他人作品时,应如何避免侵权也给出了建议:提高版权合规的法律意识,将版权获权作为演出筹备的核心环节。首先准确定位权利人,可联系作者、版权代理公司或音著协,核实权利链条和可授权范围;其次根据使用场景(线下、线上、是否改编等)精确获取对应权利(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并完成合同签署与付费。
对于艺人而言,在参与商业性演出前,应要求主办方出示并严格审核表演歌曲的授权文件,在未获得授权或授权不清晰的情况下,谨慎演唱相关歌曲,避免因主办方的疏忽导致自身声誉受损。
业内建议
常态化开展版权通识培训
要真正改善流行音乐版权生态,仅依靠个案推动显然不够,还需多层面协同发力。有业内人士表示,音乐人应增强法律和权利意识,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作品创作完成后及时存证确权,同时也可以将部分权利(如表演权)交由音著协等专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有效降低个人的维权成本。在作品发表时,还应该附带清晰的版权声明,明确哪些权利保留、哪些权利开放,便于权利保护和信息流通;演出主办方、音乐和短视频平台等,应建立严格的版权准入与审核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进一步提升管理透明度和授权效率;法律界则持续通过法律宣传、典型案例等明确裁判规则,促使全行业将版权意识内化为行动自觉。
在政策层面,业内人士建议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侵权成本,遏制“侥幸侵权”行为。如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对于明知未获授权(甚至被拒绝后)仍故意侵权的主办方,司法和执法部门应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成本远高于合法授权费。同时开启信用惩戒机制:将多次、重复侵权的演出公司和责任人纳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演出审批资格,从根本上遏制“侥幸侵权”行为。
正如乐评人樱桃所说,版权不仅关乎个体权益,更关乎产业根基。当规则被反复突破,最终受损的将是创作生态本身。李荣浩与单依纯的版权风波,表面是授权疏漏,实则剖开行业隐痛。
流行音乐版权的完善和发展任重道远,许多业内人士建议,行业内部有必要常态化开展版权通识培训,覆盖演出主办方、经纪团队、演艺从业者等群体,同时借助公共传播渠道普及著作权常识,让尊重原创、合法使用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在多方力量的共同磨合与调整之下,华语流行音乐的版权秩序,终将走向成熟与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