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歌曲欺诈案:版权边界与平台漏洞
发布时间:2026-04-09 18:56:07 浏览量:1
Michael Smith 案是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最新、最具警示性的音乐平台欺诈案件之一。北卡罗来纳州男子 Michael Smith 就其利用人工智能批量生成歌曲并通过机器人程序伪造播放量、骗取流媒体版税的行为正式认罪。该案的意义不仅在于涉案金额巨大,更在于AI时代必须直面的问题:AI 生成歌曲是否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AI使用者是否因此享有可主张的权利。由于美国现行法仍坚持“人类作者”原则,对于纯粹由 AI 自动生成、而人类仅提供提示词或发起生成的歌曲,AI使用者通常不享有美国版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只有在歌词、旋律、编曲、剪辑、混音等表达性要素中体现出足够的人类原创贡献时,版权才可能及于这些可识别的人类创作部分。Michael Smith 案亦表明,当前的平台收益模式与版权归属规则之间存在明显脱节,即内容上传者即便缺乏完整、稳定的版权基础,仍可能依靠平台分账机制获得收益资格,并进一步借助虚假流量实施系统性套利。平台的风险防控在AI时代需要新的思维和新的举措。
关键词:
生成式人工智能;AI 生成歌曲;人类作者;版权归属;流媒体版税;Michael Smith案
作者:
宋建立1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言
生成式人工智能进入音乐生产领域后,随着技术门槛的降低,AI 生成旋律、歌词、配器乃至完整音轨并非难事,因而不可避免地冲击版权法中的“作者”“作品”“原创性”等核心概念。尤其当 AI 生成歌曲进入 Spotify、Apple Music 等平台的收益分配体系时,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争议是上传者或AI使用者是否因“生成并上传”这些歌曲,就自然享有版权或具有版税请求基础。美国版权局近年来持续就此发布政策指引与系统报告表明,版权法保护的对象仍然是具有人类作者性的原创表达。
Michael Smith 案使这一问题具象化。美国司法部纽约南区办公室在 2026 年 3 月 19 日发布的新闻稿中指出,Michael Smith 自 2018 年前后开始实施一项长期欺诈计划:一方面借助 AI 批量生成海量歌曲,另一方面操控大量自动化程序账户反复“收听”这些歌曲,以制造虚假的用户播放数据,经执法部门调查证实,其通过这一方式骗取了超过 800 万美元 royalties(版税)。2司法部纽约南区办公室较早的起诉材料则称其总体欺诈规模超过 1000 万美元,并明确指出其行为欺诈了流媒体平台以及本应获得相关版税的音乐人、词曲作者和其他权利人。
这一案件值得关注,并不只是因为金额巨大,而是因为它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它首次以极为清晰的方式,将两个分别成熟的技术结合制度因素连接为一条完整套利链条:其一,AI 使海量音乐内容得以近乎零成本生成;其二,Bot 技术3使播放数据得以大规模伪造;其三,平台分账机制默认把这些数据当作真实消费行为处理。犯罪人Michael Smith 所实施的行为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盗版上传,而是利用规则与技术能力之间的错位,把平台原本面向真实作品与真实听众设计的版税机制,转化为一个可被系统性套取的支付工具。
正因如此,Michael Smith 案引发的问题是:如果这些歌曲主要由 AI 自动生成,那么 Michael Smith对这些歌曲究竟是否享有版权法意义上的权利基础?如果没有完整版权基础,平台为何仍会向其分配版税?Michael Smith 案的真正意义不在于简单证明“AI 可被用于犯罪”,而在于揭示版权归属规则与平台收益规则之间并不具有内在一致性,而这种不一致恰恰构成生成式 AI 时代内容治理的结构性漏洞。
01
美国现行法的基本立场:版权保护以“人类作者”为前提
美国现行法对 AI 生成内容的基本立场,可以概括为“人类作者要求”。美国版权局在 2023 年发布的登记指引中明确指出,版权登记制度只保护人类创作成果;当作品中的传统作者资格要素由机器决定时,相关内容通常不能登记为版权作品。4该指引强调,判断关键不在于是否使用了 AI,而在于最终被主张保护的表达内容是否体现了足够的人类控制与创作。
这一立场在美国版权局 2025 年《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的报告中得到进一步验证,该报告明确指出:纯粹由生成式 AI 自动生成的表达性内容,不因其被固定、传播或商业化使用而当然受版权保护;单纯提供 prompts 通常不足以使提示词使用者成为作者,因为提示词更多是向系统提出要求,而非对最终表达的细节进行足够具体的控制。5也就是说,美国版权局并未否定 AI 可以作为工具被人类使用,但坚持认为版权保护的对象仍然必须是可识别、可归属的人类原创表达。
美国联邦法院也在随后的判决中支持了这一立场。在 Thaler v. Perlmutter 一案中,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于 2025 年 3 月维持了版权局拒绝为纯 AI 自动生成作品办理登记的决定,并确认美国版权制度仍要求作品具有人类作者。6该法院指出,当申请人自己承认相关作品“缺乏人类作者身份”并系由 AI 自动生成时,版权局拒绝登记并无不当。该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把版权局的行政实践上升为更具权威性的司法确认,即在美国现行法下,缺乏人类作者的输出不能仅因其具备审美性、可固定性或商业价值而被视为版权予以保护。
02
AI 生成歌曲被赋权的关键在于人类贡献的程度与性质
美国现行法并不反对使用AI创作作品。比如,版权局 2025 年的报告特别指出,如果人类作者对最终作品中的歌词、旋律、和声、配器、结构、剪辑、混音或其他表达性要素足够体现了人类的原创贡献,那么这些人类贡献部分仍可能获得版权。换言之,美国法采取的并非全盘否定路径,而是一种“分层、分部、有限保护”的结构,即AI 输出的内容本身不当然受到版权保护,但人类对输出的原创性选择、编排和修改,仍可能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保护对象。
在音乐创作场景中,这意味着必须对不同程度的创作介入加以区分。如果使用者仅输入“生成一首某种风格歌曲”的提示,而后续旋律、歌词、编曲与演唱均由系统自动生成,则相关歌曲通常难以获得完整版权;但若使用者自行创作歌词或主旋律,对 AI 输出进行多轮筛选、拼接、改写和混音,并使最终作品体现出可识别的人类原创表达,那么相应部分仍可进入版权保护范围。美国版权局要求登记申请人披露其中的 AI 生成部分,并在必要时将其排除于权利主张之外,正说明美国法关注的核心不是“是否用 AI”,而是“哪些表达真正来自人类作者”。
因此,AI 生成歌曲在美国法下的权利状态,并不能抽象地一概而论,而必须根据人类介入的性质与强度作具体判断。对纯 AI 输出,AI使用者通常不享有版权;对 AI 辅助创作的歌曲,版权则仅可能延至其中可识别的人类创作部分。这一规则本质上延续了美国版权法的传统立场,版权保护的是人类原创表达,而不是机器自动输出作为事实存在的内容本身。
03
Michael Smith 案中犯罪人是否享有版权
将上述规则适用于 Michael Smith 案,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犯罪人 Michael Smith 对其批量生成的 AI 歌曲,原则上并不当然享有完整版权。司法部纽约南区办公室在通报材料中对其行为的描述,重点始终是“海量生成”“虚假播放”“虚假陈述”和“欺诈获取版税”,而不是其对每首歌曲作出了何种具体的、可识别的人类音乐创作贡献。就公开信息而言, Michael Smith 核心目的不是通过 AI 辅助进行艺术创作,而是通过 AI 大规模扩张可供刷量的内容池,以支撑其 bot 刷量和分账套利模式。
在这种事实背景下,相关歌曲之所以对 犯罪人Michael Smith 有经济价值,并不在于AI歌曲已经具备稳定的版权法地位,而在于它们能够被平台识别为可播放的音乐,并顺利进入按播放量分配收益的商业机制。因此,从版权法角度看,这些歌曲更多体现为一种被用来制造虚假流量并套取收益的工具,而不是当然受完整版权保护的作品。司法部纽约南区办公室对其行为的定性之所以是欺诈,也正说明其并未被视为普通版权收益领取人,而是把其视为利用平台规则和数据漏洞骗取版税的行为人。
04
平台收益规则与版权归属规则的分离
Michael Smith 案最值得重视的制度意义之一,在于它揭示了当前平台收益规则与版权归属规则之间的结构性分离。美国司法部纽约南区办公室在官方新闻稿中把 犯罪人Michael Smith 套取的款项称为版税,这并不意味着司法部已经认可其对相关歌曲享有完整版权,而是原本属于流媒体平台按收听情况向作品或录音相关权利人分配收益的费用。 Michael Smith 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在于他对AI歌曲是否拥有版权,而在于他通过虚假播放数据和虚假陈述,使系统错误地把原本应支付给真实音乐人和词曲作者的款项转移到了自己控制的账户中。
从刑法角度看,本案核心是对平台及权利人实施的欺诈犯罪行为。从版权法角度看,它反过来暴露出一个更深层的制度问题,即AI使用者即便对 AI 输出并无稳定、完整的版权基础,仍可能在平台收益机制中获得“收益资格”,并借由系统性刷量实现巨额牟利。目前的平台分账机制,并不会根据版权法上的人类作者原则,自动阻止平台向技术上被识别为“歌曲上传方”的人付款。也就是说,版权法与现行平台商业规则之间无法协调一致, Michael Smith 恰恰是在这种错位中完成了系统性套利。
05
版权归属判断与收益资格审查的必要性
从规范层面看,美国现行法至少传递出两点重要启示。第一,AI 生成歌曲的版权归属不能因为其被上传、传播和商业化利用而被当然推定成立,判断核心仍在于最终表达是否体现了足够的人类原创性贡献。第二,平台收益机制若继续主要依赖“可上传内容+可计数行为”来分配商业价值,而不对上传内容的创作基础、权利状态和用户行为真实性进行更严格审查,那么即便版权法坚持人类作者原则,平台层面的版税分配体系仍将面临被系统性利用的风险。Michael Smith 案只是把这一逻辑以极端且真实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
因此,生成式 AI 时代真正需要面对的挑战,不只是AI 歌曲有没有版权,而是版权制度与平台收益分配机制如何真正保持内在一致。如果平台默认“谁上传、谁获益”,又缺乏识别海量 AI 内容与虚假流量的充分能力,那么就会出现一种扭曲状态,即版权法层面缺乏充分权利基础的内容,仍可能在商业系统中持续生成收益,并进一步挤压真实创作者的利益空间。
综上,按照美国现行法律,利用 AI 生成的歌曲并非完全排除在版权保护之外,但对于纯粹由 AI 自动生成、而人类仅提供提示词生成的歌曲,AI使用者通常不享有美国版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只有当其对歌词、旋律、编曲、剪辑、混音等表达性要素作出足够的人类原创贡献时,版权才可能及于这些可识别的人类创作部分。具体到 Michael Smith 案,可以认为其对大规模批量生成的 AI 歌曲,原则上并不当然享有完整版权。其所获得的所谓“版税”,本质上是通过伪造播放数据骗取的平台版权收益分配款。该案的深层意义在于揭示美国现行制度下版权归属规则与平台收益规则之间的结构性困境,而这一困境正是生成式 AI 时代生成内容治理必须正面回应的新课题。
注释:
1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U.S. Attorney’s Office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North Carolina Man Pleads Guilty to Music Streaming Fraud Aid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ar. 19, 2026).
3Bot技术本质上是一套模拟真人行为的自动化程序。它在播放数据造假中的应用,可以理解为用机器冒充真实用户,通过批量操作制造虚假热度。
4U.S. Copyright Office, Works Containing Material Generated b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88 Fed. Reg. 16,190 (Mar. 16, 2023).
5U.S. Copyright Office, 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art 2: Copyrightability (Jan. 17, 2025).
6Thaler v. Perlmutter, No. 23-5233, slip op. (D.C. Cir. Mar. 18, 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