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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唱会翻唱未获授权歌曲 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6-03-31 06:24:50  浏览量:4

连日来,两位歌手因为音乐版权的问题在网上引发争论,引起网络热议。

3月28日,歌手单依纯在演唱会上演唱了歌手李荣浩的作品《李白》;3月29日,李荣浩发文称,自己曾拒绝歌手单依纯的版权邀约,目前已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反映相关侵权情况;3月30日凌晨,单依纯发表长文致歉,表示愿意承担所有相应责任。

道歉有了,回应有了,热搜上了又下了。事情暂告一段落。但我总觉得,这不该只是一场“谁忘了交版权费”的职场事故。

一抬头,我们好像还看到了一个24岁的女歌手,在流量与作品、翻唱与原创、商业与初心之间,那条晃晃悠悠的钢丝。

“碰碰运气”还是舍不得?

很多单依纯的粉丝,已经在骂团队了,但大家先别急。

微博上,有网友扒出一个细节:后续不少商演的歌单里,《李白》依然赫然在列。虽然单依纯表示会全面停止演唱这首歌,但这里藏着一个耐人寻味的信号——如果不是李荣浩这次公开喊话,这首歌大概率还会继续唱下去。

为什么?

答案不复杂。去年的《歌手2025》,单依纯一曲魔改版《李白》,把“如何呢?又能怎”唱成了全网洗脑梗。

那是真正的出圈,是汹涌的流量洪峰。

那是甜头,而且是巨大的甜头。

一个歌手,尤其是一个处在上升期、需要不断证明自己商业价值的年轻歌手,尝到了这种甜头,你要她放手?太难了。更何况,这首歌在她的演绎下,已经被打上了强烈的个人烙印,某种程度上,它已经成了她的“准代表作”。

所以,这一次深圳演唱会,即便没有拿到授权,也要抱着“碰碰运气”的心态先唱了再说。

这种心态,是一个20出头小女孩自己的主意?还是背后团队的“授意”?说实话,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它暴露了这套商业机器运转的逻辑——在巨大的流量红利面前,版权合规变成了一道可以“先上车后补票”的程序性门槛?

李荣浩那句“从你站上舞台那一刻,我是否一直用最最积极正面的夸奖态度介绍你给全国观众”,读起来字字诛心。

那不是前辈对后辈的苛责,而是一种被当成“垫脚石”的愤怒。你拿我的歌改编,拿了流量,拿了热度,我什么都没说。

但你不能在我说了“不”之后,还硬来。这已经不是版权问题了。这是江湖规矩。

李荣浩

翻唱依赖症?

单依纯对翻唱的执念,不是一天两天了。

微博上,有网友说,因为之前没拿到邓丽君歌曲的翻唱版权,单依纯哭了整整一个钟头。团队谈了几周,甚至飞了一趟日本,最后还是没成。

为了一首歌的版权哭一个小时,你可以解读为“对音乐的极致追求”。但换个角度看,这何尝不是一种执拗,甚至是一种“杀红眼”的不甘?

这种执拗的背后,或许藏着一种惯性——翻唱依赖。

不妨看看单依纯的演唱会曲目单。大约接近30%的歌,都不是自己的。她自己的歌,像《珠玉》《有趣》,当然也不错。但这个翻唱的比例,让人忍不住想问一句:如果不唱别人的歌,她自己的曲库能生动、饱满、有共鸣地撑得起一场万人演唱会吗?

这个问题,问出来有点残忍。但必须问。

因为翻唱这件事,本质上是在“借光”。借经典的光芒,借原唱的情怀,借观众熟悉旋律的安全感。这没什么不对,每个歌手都会翻唱。但如果翻唱变成了必须的“依赖”,变成了维持演唱会的某种“基本盘”,那可能值得商榷。

单依纯不是没有机会。她是《中国好声音》总冠军出道,她有业内公认的好嗓音,她有一批死忠粉,她有顶奢代言——香奈儿、蔻驰、维密……

可这些,能帮她写出一首《李白》吗?难说。

是否构成侵权?专家解读→

此次事件引发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关注:演唱会翻唱未获授权歌曲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改编演唱是否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若艺人称“不知情”或“主办方负责审核版权”,能否免除其个人法律责任?

带着这些疑问,一起来看专业律师的解读。

△单依纯官方工作室发布的演唱会现场图

一、演唱会翻唱未获授权歌曲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具体侵犯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当歌手在演唱会上翻唱他人作品时,属于典型的公开表演行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除了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之外,若现场录制、转播演出画面,还会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擅自改动旋律、歌词,还会侵害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改编演唱是否能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如何判断改编演唱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边界?若艺人称“不知情”或“主办方负责版权审核”,能否免除其个人法律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单纯改编演唱不能作为合法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判断是否超出合理使用边界,需严格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看使用性质,演唱会以售票营利、商业宣传为目的,不属于个人学习、公益免费表演等法定合理使用情形;

第二,看改动程度,仅调整编曲、音效、节奏的细微调整,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新作品,若深度篡改旋律、曲解歌词立意,还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三,看市场影响,改编演唱直接替代原版商业价值、瓜分版权收益,直接超出边界。只有无营利、无公开传播、标注原作者信息且不损害原作合法权益的极小范围使用,才可能落入合理使用范围,商业改编演唱始终需要事前取得词曲双重授权。

艺人以“不知情”或“版权由主办方审核”为由,不能绝对免除其个人法律责任,最终是否担责取决于其主观过错与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主办方作为组织者,是首要、法定的责任主体,负有全面的版权审核、申请授权义务。而艺人作为表演者,是直接实施表演行为的侵权行为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果艺人明知或者应知无授权仍强行表演,即在法律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责任,而构成共同侵权。另外,艺人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著作权权利人。

三、翻唱未获授权歌曲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当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未经许可改编演唱他人作品,侵权方依法需承担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赔偿主要包括: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进行赔偿,二者择一适用;难以计算的,可参照权利使用费确定赔偿数额。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数额为上述标准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若前述方式均难以计算,法院可依法判决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同时权利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开支,也可一并主张。

在行为责任方面,侵权人应立即停止演唱涉案歌曲,全面下架相关演出视频、回放及网络传播内容。如侵权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权利人可要求侵权方在官方平台、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维权实践中,权利人可先固定侵权证据,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也可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协商或调处不成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究艺人、主办方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