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未取得授权在商演中演唱歌曲,是否由歌手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2026-03-11 07:20:00 浏览量:1
作者:汐溟苏荷馨
大型演唱会或商业演出中,歌手有时会翻唱他人歌曲。如果该演唱行为未获歌曲词曲作者的授权,应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甲是一家专业的音乐公司,策划并组织了一场大型商业演出活动。在该演出中,知名歌手乙受邀登台献唱,其中包含一首由音乐人丙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歌曲。演出顺利举行,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响和经济收益。然而,事后丙以“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为由,向甲和乙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争议焦点在于:对于丙作曲的歌曲在商业演出中的使用,应由甲(演出组织者)还是乙(表演者)向丙取得授权?
二、法律依据与责任划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表演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重要财产权之一,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一条款明确区分了“表演者”与“演出组织者”在版权使用中的不同角色与责任。
从立法本意来看,表演者(如歌手乙)虽直接实施了演唱行为,但其行为通常是在演出组织者的统筹安排下进行的,属于履行演出合同的一部分。因此,法律并未将取得授权的主要义务赋予表演者,而是将其设定为“使用作品”的实际执行人,其是否侵权,取决于组织者是否已合法取得授权。
而演出组织者(如甲公司),作为演出活动的发起人、策划者和主要受益人,承担着整体法律责任。其不仅负责场地租赁、票务销售、宣传推广等商业运作,更应对演出内容的合法性负责。因此,甲有法定义务在演出前向著作权人丙或其代理机构(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表演权许可,并依法支付相应报酬。只有在获得有效授权的前提下,才能组织歌手乙进行公开表演。
具体到本案,甲作为专业音乐公司,理应熟悉版权合规要求。其在策划演出时,应主动联系丙或其版权代理方,就拟演唱的歌曲申请公开表演权许可,并签署授权协议、支付使用费。这一过程并非繁琐的附加程序,而是保障演出合法性的基本前提。相比之下,歌手乙作为表演者,其核心职责是完成艺术演绎,而非处理复杂的版权事务。除非乙以个人名义独立举办演唱会并自行决定曲目,否则其无需也不宜单独与每一位词曲作者洽谈授权。即便乙与丙之间存在合作关系或口头约定,也不能替代法定的集体授权程序。
综上所述,在甲组织、乙表演、丙作曲的商业演出模式中,取得丙的歌曲授权及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应由甲(演出组织者)承担,而非乙(表演者)。这是由《著作权法》的明确规定、司法判例的普遍立场以及行业操作惯例共同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