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锖 | AI音乐创作侵权风险的法律规制与实务应对
发布时间:2026-02-25 01:33:30 浏览量:4
一、AI音乐作品可版权性之困
二、AI音乐产业链的法律风险
三、人格标识淡化与市场竞争失序的衍生风险
四、主流音乐平台治理策略的比较与实务观察
五、发展前瞻与法律实务应对
六、结语
近期,全球知名的独立音乐发行平台Bandcamp发布一项声明,宣布禁止完全或实质性由人工智能生成的音乐作品上架,同时反对使用AI工具模仿其他艺术家风格。这一举措并非孤立事件,而是全球音乐平台应对AI内容冲击的缩影。从瑞典音乐流媒体平台Spotify(中文民间译名“声破天”或“声田”)大规模下架“垃圾内容”,到法国音乐流媒体平台Deezer每日处理数万首AI生成歌曲,一场由技术革新引发的行业规则重塑与法律边界探索正在悄然展开。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从业者,我们面临的不仅是一个新兴业态的管理问题,更是一次对传统著作权体系、人格权保护乃至平台责任制度的全面考验。AI音乐在拓展创作可能性的同时,也带来了侵权风险的复杂化和隐蔽化,亟待从法律实务层面予以厘清和回应。
当一首编曲精良、旋律动人的歌曲完全由算法自动生成时,我们首先面临的是一个基础性法律问题:它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一问题的答案在全球范围内尚未统一,争议的核心聚焦于“创作主体”的认定,并正从抽象的主体资格争论,转向对具体人类“智力贡献”程度的精细审查。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传统法学理论普遍认为,“智力成果”与“人类的智力创作活动”不可分离。这一理念与《伯尔尼公约》的隐含精神及美国、欧盟等地的司法实践一致。美国版权局的公开政策及其在司法案件中的立场非常明确:版权仅保护“人类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因此,完全自主型、无人为介入的AI生成的音乐,在当前主流法律框架下,因缺乏适格的“人类作者”而难以被认定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输出结果更可能被视为一种数据产物或特殊财产。
然而,现实中更为常见且法律定性更复杂的是“人机协同”模式,即人类提供创作指令(提示词)、设定美学参数、进行多次迭代筛选并最终确定成果。在此模式下,判断的核心并非AI是否“创作”,而是人类的参与是否达到了构成“独创性”贡献的阈值。我国司法实践已在此领域展开富有启示性的探索。例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中,法院并未因涉案图片由AI生成而直接否定其可版权性,而是将审查重点置于使用者的行为上。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设计提示词、设定参数、进行多次调整和最终选定等一系列操作,进行了“智力投入”,并使最终成果体现了其“个性化表达”,因此可认定原告为作者。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一种“实质性贡献”审查原则,即将AI视为高级创作工具,当人类使用者能够通过其智力活动实质性地控制输出结果,使之成为自身构思的外化时,该生成物便可能进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视野。
尽管如此,Bandcamp的全面禁止政策,以及Spotify、Deezer等平台对AI内容的严格管控,从产业层面反映出,在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标准前,人类的“贡献度”难以在商业实践中被简单量化与公认,这构成了AI音乐在流通环节的首要障碍。
此外,Bandcamp声明中针对的“模仿艺术家风格”行为,则触及了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或风格的传统边界。单纯的风格模仿,在传统侵权分析中不易构成“实质性相似”。然而,AI的模仿能力可能达到前所未有的逼真程度,当这种模仿足以令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或者其生成过程深度依赖并再现了特定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时(如特定的旋律动机、和声进行或编曲结构),法律风险便骤然升高。上海金山法院在2025年审理的《斗破苍穹》美杜莎图片AI侵权案中明确指出,未经许可使用版权作品进行数据训练,并在生成结果中再现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这一判例精神同样警示音乐领域,即便最终生成物是一段“新”旋律,若其训练数据非法或生成过程实质上“复制”了他人的独创性表达,侵权风险依然存在。
即便暂且搁置可版权性的争议,AI音乐从模型训练到内容生成、传播的完整链条中,仍潜伏着多环节、多类型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正成为权利人与平台方关注的焦点。
首当其冲的是 训练数据引发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一个高性能音乐生成AI模型的训练,依赖于海量的音乐数据输入。如果这些训练数据中包含大量未经授权的版权作品,其使用行为的合法性将面临严峻挑战。“合理使用”原则在此场景下的适用空间备受争议,尤其是当AI生成的作品与训练数据中的某部作品在旋律动机、节奏型或独特音色上表现出实质性相似时,权利人针对“输出结果”主张直接侵权的风险将显著增加。尽管全球范围内尚未出现针对音乐训练数据的终审生效判决,但文本和图像生成领域的系列诉讼已预示了音乐领域可能到来的法律风暴。
更为突出且已获得司法层面明确回应的是声音克隆涉及的侵权风险。2024年4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该判决为此类纠纷提供了关键性的司法指引。法院明确指出,只要AI生成的声音足以使相关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则该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即可覆盖此种AI生成物。判断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应结合具体使用情境,并以一般听众的普遍认知为标准。这一裁判观点,是对我国《民法典》确立声音权独立保护地位的一次重要司法诠释,它清晰地传递出一个信号,即声音作为人格标识,其法律保护不因技术形态的转换而丧失。
该案另一项对音乐产业影响深远的认定在于:对录音制品的合法授权,并不等同于对其中所含声音进行AI化复制、修改及再利用的授权。未经许可,擅自利用或授权他人利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训练AI模型并进行商业化应用,构成对原声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这直击了行业实践中常见的“授权误解”问题——唱片公司或平台可能误以为获得了歌曲的发行授权,便自动取得了对歌曲中人声进行AI化深度开发的许可。上述判决从根本上划清了二者的法律界限,为歌手等表演者保护其核心人格要素与商业价值提供了有力依据。这也使得Spotify等平台所采取的“针对声音克隆必须获取表演者明确授权”的政策,具备了更强的法理支撑与实践必要性。
AI音乐引发的法律问题,并未局限于传统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领域,而是进一步延伸至人格权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层面。
前述北京互联网法院首例声音侵权案表明,司法保护的范畴已从防止声音被非法录制、传播,扩展至防止声音被数字化剥离、重组与冒用。对于音乐人而言,其声音是艺术个性与情感连接的载体。AI的逼真模仿与滥用,不仅可能导致艺术家人格形象的模糊与商业价值的贬损,更直接关涉人格尊严的侵害。判决确立的“相关公众可识别性”标准,为司法实践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
在市场竞争维度,如果利用AI技术大量生成模仿某知名音乐人风格或音色的低质歌曲,并投放市场,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混淆行为”或足以影响交易决策的其他不当行为。即便该等行为在单一作品层面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其利用他人长期积累的艺术声誉与市场影响力“搭便车”的整体模式,仍可能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网络平台而言,在司法判例已明确相关行为性质的前提下,若对其平台上大量存在的此类侵权或违规内容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与管理义务,其主张“技术中立”或“避风港原则”抗辩的空间将被压缩,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面对AI生成内容带来的挑战与风险,全球主要音乐平台采取了各具特色的治理策略,这些实践为理解平台合规路径提供了多元样本。
Bandcamp的“全面禁止”模式与其扶持独立艺术家的平台定位高度契合,立场鲜明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技术融合的创作探索。Spotify采取的 “授权前置与大规模治理”相结合的模式,尤其在声音克隆问题上要求事先取得明确授权,体现了其对司法风险的前瞻性管理,但其面对海量内容的事先审查压力巨大。Deezer等平台则更侧重于“技术过滤与识别”路径,试图通过算法手段主动监测和甄别AI生成内容,但其技术准确性与长期运营成本仍需观察。
在中国法律语境下,平台的合规责任体系更为立体。《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构建了平台对内容合法性、算法透明度及用户权益保护的多重义务框架。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判决进一步细化了平台在涉及AI声音侵权时的注意义务标准。国内主流平台如腾讯音乐已开始试行AI内容标签标识制度,这既是履行用户告知义务的体现,也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隔离措施。从律师实务角度审视,平台用户协议与服务条款亟待专项更新,应明确要求内容上传者对其使用AI工具的情况、训练数据来源合法性,以及不侵犯他人声音权等作出如实陈述与保证。同时,建立区别于一般侵权投诉的、适应AI内容特点的专门处理流程(例如要求提供原声样本与AI生成版本的对比分析),正成为平台合规建设的迫切需求。
快速演进的技术生态与逐渐明晰的司法规则,相关市场主体应采取积极主动的合规与维权策略。
对于音乐人、词曲作者及唱片公司等权利人而言,司法判例是确权和维权的利器。建议依据判决精神,系统性巩固权利保护的基础。除传统的作品著作权登记外,可考虑对具有高辨识度的歌手声音样本进行声音权益的证明固化(如公证),或在相关商业合同中(如唱片合约、经纪合约)对声音的AI化使用(包括训练、克隆及商业应用)作出独立、明确且细致的授权约定,清晰划分权利边界与收益分配。在对外进行录音制品授权时,务必在合同中将“声音的AI化使用”作为一项独立的授权选项 进行专门约定,避免笼统授权条款可能引发的后续争议。在日常监测与维权中,可依据“可识别性”标准,主动发现并利用平台投诉机制处置侵权行为。
对于平台运营者,法律合规必须深度嵌入产品设计与运营流程。全面修订用户协议与社区准则,增设关于AI生成内容特别是声音克隆的专项条款,是风险防范的基础环节。在技术层面,可探索采用数字水印等技术对平台内合法授权的AI生成音乐进行溯源标识,并研发或引入更先进的声纹识别与比对系统,以提升侵权内容识别的效率与准确性。组建具备法律与技术复合背景的专项合规团队,对新型业态与潜在风险进行持续跟踪与快速评估,也至关重要。
从行业生态与制度建构的宏观视角出发,推动建立AI生成内容溯源与披露的行业标准,要求标注AI参与程度及关键要素(如声音)的授权状态,有助于构建更加透明、可信的创作与传播环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许可探索职能延伸,尝试构建面向AI训练数据的统一授权平台,并为声音权等新型人格权益的许可管理提供集体化解决方案,从而在促进技术创新与保障权利合法来源之间寻求平衡。
六、结语
Bandcamp等平台的抵制行动,可视为人类创造性劳动在智能时代的一次价值重申;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首例判决,则是司法体系为数字人格权益划出的清晰保护红线。二者分别从行业自律与国家司法两个层面,共同回应了AI技术浪潮带来的深刻挑战。法律制度的演进,固然常落后于技术的飞跃,但其真正的生命力,恰恰在于通过不断的解释、适用与创新,在变革中守护公平与尊严的核心价值。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AI音乐领域涌现的诸多新问题,既是执业挑战,更是参与塑造数字时代新型行为规范与权利格局的历史机遇。在激励技术创新、丰富文化生产与保护人格尊严、维护公平秩序之间,法律人需要凭借专业的智慧与严谨的实践,协助各方探寻那条通往动态平衡与健康发展的未来之路。技术或许能模仿音符的组合,但音乐中那份源自生命体验的情感共鸣与人性光辉,永远值得,也必须被法律悉心守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