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出售QQ:1298774350
你现在的位置:首页 > 演出资讯  > 歌剧话剧

7岁娃舞蹈课后“肌肉溶解”!培训机构该不该赔?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6-02-11 16:02:00  浏览量:2

现如今,家长们普遍信奉“艺多不压身”,一心想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舞蹈能塑形、体育能健体,这类兴趣班自然成为众多家庭的首选。

可谁能想到,一节看似普通的舞蹈课,竟让一名7岁女孩患上“横纹肌溶解症”。日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样一起案件,给所有培训机构和家长提了个醒。

案情回顾:

舞蹈课后腹痛 竟是“肌肉溶解”

小袁(化名)从4岁起就在福州一家培训机构学舞蹈。2024年9月21日下午,7岁的小袁参加了一节舞蹈课,课程中有劈叉、仰卧起坐等体能训练。

没想到,第二天一早,小袁就开始腹痛。忍了两天后,腹痛没有减轻,反而越来越严重。

9月24日,小袁的家长赶紧带她去医院就诊,一查竟是横纹肌溶解症,住院治疗了7天。

好好地上着舞蹈课,怎么会练出“肌肉溶解”?小袁妈妈找培训机构协商赔偿,可对方并不认可,机构称:“没有证据证明孩子的病和我们教学有关,我们已经尽到管理责任了。”

协商无果,小袁妈妈作为小袁的法定代理人,把培训机构告上了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鉴定结果:

损伤与教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案件审理中,小袁一方申请了司法鉴定,目的是确认损伤和舞蹈教学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不久,鉴定结论出来了:小袁过早进行重复性、高强度体能训练,是劳力性横纹肌溶解症的明确危险因素。也就是说,

小袁的横纹肌溶解症与该培训机构的舞蹈课教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培训机构还曾主张,小袁在腹痛期间上过体育课,也有可能是体育课导致横纹肌溶解症病发。

法院经核查证据发现,小袁的班级原定于9月23日的体育课,因为天气原因改成了室内自习,培训机构的主张不成立。

法院判决:

培训机构承担100%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

事发时小袁未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培训机构在小袁到其处学习舞蹈期间,对小袁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根据鉴定结论,

小袁的横纹肌溶解症与培训机构的舞蹈课教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舞蹈教学为完全原因(参与度建议100%)。

综上,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培训机构的抗辩均不成立,

应对小袁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对于各项赔偿的具体金额,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小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万余元。

法官提醒:

培训机构守好责任关

家长把好选择关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舞蹈、体育类培训离不开身体活动,安全是第一位的。不少培训机构“重技能、轻安全”,没有根据孩子年龄把控好教学强度,或者安全保护没做到位,就可能给孩子的健康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法官建议:培训机构要根据孩子的年龄、身体状况,科学设置训练内容和强度,不能“拔苗助长”;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上课期间密切关注孩子的身体反应;切实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不能只教技能不管安全。

兴趣班是为了让孩子更好地成长,不是“冒险”。家长在给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要仔细考察资质、师资和教学环境;提前跟机构说清楚孩子的体能素质、健康状况,尤其是过敏史、既往病史等;孩子课后如果出现不适,一定要及时就医,保留好就医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