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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节票房预计上千万元实收仅200万,主办方告了承办方

发布时间:2026-01-21 11:08:38  浏览量:6

春节将至,各类文化活动也在紧锣密鼓筹备中。近日,北京三中院审结一起因音乐节引发的合同纠纷,认定承办方更换参演艺人行为不构成违约,但因音乐节整体效果未达合同约定的票房收入,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此前,原告某公司作为主办方,就一场音乐节的承办事宜向社会公开招标,投标限价为1250万元。被告公司提交了应答文件,列明拟邀请艺人甲、乙、丙,并预计音乐节票房收入为1340万元。最终,被告某公司中标。

合同签订后,原告主办方支付前期合同款共计860万元。筹备过程中,承办方通过微信向主办方发送了实际参演艺人名单,该名单中,拟邀请的甲、乙、丙并未参演,参演艺人更换为丁、戊、戌。主办方虽未明确回复是否同意更换,但随后在官方媒体平台发布并宣传了音乐节及实际参演艺人信息。

音乐节如期举办。事后,主办方核算发现,实际票房收入仅约200万元,与此前预期差距较大。主办方便将承办方诉至法院,认为承办方擅自更换艺人,导致票房严重缩水,构成根本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承办方辩称,因主办方未取得相关授权,音乐节由原计划的“某电影节音乐节”调整为普通音乐节,原本拟邀请的多为电影演员,主题变化后不再适合参演,因此对艺人阵容作出了调整。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论是在招标应答文件还是服务合同中,参演艺人均明确标注为“拟邀请”,并非最终确定人选。在筹备阶段,承办方已将变更后的参演名单告知主办方,主办方未提出异议,且通过官方渠道进行公开宣传,应视为其以实际行为认可了艺人更换。加之承办方对艺人调整原因作出了合理说明,因此,更换参演艺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但法院同时指出,合同明确约定承办方应当实现音乐节的活动效果。票房收入是反映音乐节宣传效果和市场影响力的重要指标,而本次音乐节实际票房仅为预期票房的约15%,活动效果明显未达合同约定。由此,承办方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文化活动主办方应严把合同内容关,通过清晰明确的合同表述,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潜在歧义;同时严把关键环节质量关,如不同意艺人更换,应及时、明确予以告知。对于承办方而言,“拟邀”虽有弹性空间,但绝非“免责金牌”,最终的活动效果才是衡量履约质量的核心。

记者:徐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