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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个BGM,怎么成被告了?

更新时间:2025-04-15 19:14  浏览量:6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唐荣 李文茜 通讯员 沈鸿

短视频爆火的当下,为吸引眼球,各类短视频都会配上背景音乐,用来调动情绪、烘托氛围,殊不知,“借”音乐也可能造成侵权。

A公司经许可授权获得某歌曲的词、曲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后发现B公司在某短视频社交平台运营账户上未经A公司合法授权而使用案涉音乐作品片段,遂向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B公司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B公司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歌曲于2014年在韩国各大平台上公开发表,2023年,某公司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授权合同取得包括案涉歌曲在内的1104首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提起民事诉讼维权的权利。后该公司与A公司签订授权合同将其所获权利独占性授予A公司。故法院认定A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经比对,B公司在短视频平台上使用的音乐作品片段与本案音乐作品构成相同。

法院认为,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在其注册的短视频账号发布的视频内,使用了侵犯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片段,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A公司对上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A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元。

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授权将作品上传于信息网络中;二是对公众开放,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此外,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与否的认定与时长无关,无论使用音乐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只要使用的部分具有独创性,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对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引以为鉴,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商业使用他人视听作品时应认真确认其授权情况,及时获得相应的使用许可,避免由于疏忽、侥幸心理而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以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