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2025年艺考!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发布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12:37 浏览量:10
为做好云南省2025年普通高校
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发布通知
明确考试类型、考生报名等事项
一、考试类型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分为省级统考、省际联考和高校校考。
(一)省级统考包括6个类别,分别为:美术与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播音与主持类和书法类,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承办院校及有关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具体实施。
(二)戏曲类实行省际联考,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艺术类专业高校校考,按有关高校的要求执行。
二、考生高考报名
报考云南省2025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应符合云南省2025年高考报考条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高考报名,并选择“报考艺术类专业”,选择艺术类别,填写有关信息。考生可参考《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本科考试招生专业目录(试行)》,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报考。
(一)音乐类统考分为音乐教育(声乐主项)、音乐教育(器乐主项)、音乐表演(声乐)、音乐表演(器乐)4个招生方向,包括乐理、听写、视唱、器乐、声乐5个考试科目。考生报名时无需选择报考方向,默认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确定只报考音乐表演方向的考生,可自主选择不参加声乐或不参加器乐考试。声乐考试考生须选定一种唱法,器乐考试考生须选定一种器种(唱法和器种列表详见《音乐类专业统考唱法与器种选项列表》),考试时考生唱法及演奏乐器须与报名时一致。不参加声乐考试的考生在唱法选项栏选择“不参加声乐考试”项,不参加器乐考试的考生在器种选项栏选择“不参加器乐考试”项,考生不能同时选择不参加声乐考试和不参加器乐考试。考后将按照考生各方向涉及的考试科目成绩及占比权重,分别折算考生上述4个方向的成绩。报名时唱法(器种)列表选择不参加声乐(器乐)考试的考生,折算成绩时相应科目成绩以零分计。招录环节,高校根据云南省设置对考生唱法、器种作专门要求的,按院校在《2025年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中要求的唱法、器种录取。
表(导)演类考生可在戏剧影视表演、服装表演、戏剧影视导演三个方向中选择一个或多个方向报考。兼报戏剧影视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方向的考生,文学作品朗诵和命题即兴表演科目进行一次考试,科目成绩根据不同方向的占比权重折算。
舞蹈类考生须从中国舞、芭蕾舞、国际标准舞、现代舞、流行舞中选定一种舞种方向。考试时舞蹈表演科目自备剧目(或组合)舞种应与报名时一致。招录环节,高校根据云南省设置对考生舞种作专门要求的,按院校在《2025年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中要求的舞种录取。
(二)戏曲类专业不组织省级统考,根据教育部有关部署实行省际联考。报考戏曲类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须选择“报考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勾选“戏曲类(省际联考)”,考生可同时兼报其他艺术类省级统考类别。具体考试、报名缴费事项将根据教育部要求另行通知。
(三)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考生,应按要求参加普通高考报名,选择“报考艺术类专业”,填写有关信息。完成报名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高考报名系统打印《艺术类专业考试报考证》。校考报名时间和办法由校考高校确定,考生可向意向报考院校咨询,按照院校要求办理。
三、省级统考报名缴费
报考艺术类专业统考的考生,须在高考报名时完成艺术类专业统考报名缴费。缴费成功后,报考方为有效。艺术类专业统考报名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兼报多个类别或兼报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方向的,分别缴费。
四、考试
(一)省级统考
1.考试内容
各统考类别考试科目、分值、考试范围等按照《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说明(试行)》执行。
2.考试形式及考点
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全部科目,音乐类乐理、听写科目,表(导)演类戏剧影视导演方向叙事性作品写作科目采用笔试形式进行,在各州、市设考点,由各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统筹组织,全省统一评卷。考生在高考报名地所属州、市参加考试,具体考点由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安排。
面试类各科目,采取“考评分离”模式,考生现场录音录像,考后统一组织评分。其中,音乐类、舞蹈类、表(导)演类面试科目考点设置在云南艺术学院(呈贡校区),由云南艺术学院负责组织。播音与主持类考点设置在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由云南师范大学负责组织。
3.考试安排
考试时间、地点及准考证打印安排详见《云南省2025年艺术类专业统考各科目考试安排》。
4.成绩公布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将于2025年1月20日前开放考试成绩查询,公布各类别考生一分一段统计表。考生如对本人当次成绩有异议,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按要求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复核事项为:是否漏评、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录像),考生不得查看答卷和面试录像。
(二)校考
经批准可以组织校考的高校,校考考试科目、考试内容、计分标准、评分办法由招生高校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校考高校要明确告知考生须参加省级统考的科类。考生可直接向报考院校了解有关考试要求,也可查阅院校招生简章和院校官方网站。如考生在报考校考时不确定省统考是否合格,可自行决定是否先行报考。
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均在学校所在地组织。现场校考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有关专业招生计划的6—8倍。校考考试成绩由各校考院校负责组织评定并向考生公布,高校要严格控制校考合格证发放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校考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
校考工作结束后,各高校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在艺术类信息交互系统完成考生成绩报送。
五、划线原则
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考生考试成绩,结合往年招生计划、录取等情况综合考虑,分别确定专业和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程序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其中,专业成绩公布后按类别划定专业成绩校考资格线并作为专科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在文化成绩公布后划定本科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考生专业成绩达到校考资格线可报考校考。
艺术类专业校考、戏曲类省际联考文化成绩要求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计划编制
除组织省际联考的戏曲类专业和少数经批准组织校考的专业不编制分省计划外,其他艺术类专业均须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设立招考方向的,须编制各招考方向的分省招生计划。
招生院校编制计划时,若对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单科成绩、器种、唱法、舞种、身体条件或其他方面还有特殊要求的,须在招生章程中说明并对考生公布,有关要求须在计划编制时在专业备注中注明,未对有关要求作备注说明的,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
七、填报志愿
(一)艺术类专业志愿填报方式及时间与普通类专业相同,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通知。高考报名时,在“是否报考艺术类专业”栏目选择了“报考”的考生,可以同时填报艺术类志愿和普通类志愿。
(二)考生填报志愿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编写的《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依据。填报征集志愿时,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官网“云南省招考频道”公布的院校缺额计划为准。
(三)艺术类考生可根据自身考试成绩填报不同类别、不同院校的专业志愿,也可填报同一院校的不同专业。填报志愿时应注意所填报专业认可的成绩项和排序规则。
(四)考生填报志愿时,须认真查阅《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和高校招生章程,了解学校对报考资格、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单科成绩、唱法、器种、舞种、身体条件、性别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信息,因误填、错填导致的后果由考生负责。
八、录取
录取工作由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一)艺术院校录取工作按艺术类招生计划的批次执行。除艺术提前批外各批次实行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是: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艺术类各批次原始志愿在普通类同批次前投档,一旦录取,考生后续的任何科类和批次志愿将不再进行投档。
(二)艺术史论、艺术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戏剧学、电影学、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技术等专业不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有关专业安排在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批次录取,并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
(三)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高校,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按要求将考生志愿及成绩信息提供给高校,由高校根据本校招生章程和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录取。
(四)使用省级统考成绩招生的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计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综合成绩有三种计算方式,高校在编制计划时每一个招生专业须选定其中一种进行排序。
1.按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各占50%折算
2.按文化成绩占70%、专业成绩占30%折算
3.按文化成绩折算
综合成绩=文化总成绩
院校选定的排序规则将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编写的《云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上进行公布,投档时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云南省艺术类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以院校选定的排序规则计算的综合成绩投档到专业。
(五)校考专业考生在录取时必须在省统考和校考专业成绩都达到相应要求后,方可参加录取。参加校考的考生应提前咨询拟报考院校,确认拟报考的校考专业对省统考的要求,防止出现因未参加相应的省统考而导致不能被录取的情形。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艺术类省级统考是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全力保障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三)强化人员管理。加强考务人员选聘和管理,督促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评人员遴选机制、严格考评人员遴选标准,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和回避制度。加强考评人员岗前教育培训,强化安全保密和遵纪守法教育。
(四)严肃招考纪律。严格执行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规定,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大正面宣传引导力度,做好信息发布、考生提醒、咨询服务等工作,切实提升服务考生水平。要加大诚信考试教育力度,引导考生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抵制违纪作弊行为。